羽球賽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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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場地 |
第二場地 |
第三場地 |
第四場地 |
0800 |
G1 |
G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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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00 |
中正B V.S台東B |
高大 V.S中山B |
成大A V.S中山A |
義守 V.S嘉義 |
1000 |
E1 |
E3 |
F7 |
F9 |
1100 |
中正B V.S成大B |
高大V.S台東A |
成大A V.S中正A |
義守 V.S屏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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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00 |
E2 |
E4 |
F8 |
F10 |
1400 |
台東B V.S成大B |
中山B V.S台東A |
中山A V.S中正A |
嘉義 V.S屏教 |
1500 |
F5 |
F6 |
F11 |
F12 |
1600 |
G2 |
G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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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場地 |
第二場地 |
第三場地 |
第四場地 |
0800 |
G5 |
G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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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00 |
1 |
2 |
3 |
4 |
1000 |
15 |
16 |
G6 |
G10 |
1100 |
5 |
6 |
8 |
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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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00 |
7 |
10 |
11 |
17 |
1400 |
G8 |
G9 |
12 |
18 |
1500 |
19 |
1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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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00 |
14 |
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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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屆南數盃羽球
一、報名對象:
南部各大專院校(純數、應用、商用)數學系之學生及教職員均可參加。比賽期間比賽選手均需攜帶學生證或教職員證,以備檢驗(需有該學年註冊章)。
二、競賽辦法:
(一)比賽賽制:
1. 參賽資格:
(1) 各系不限報名隊數,球員每人限報一隊。
(2) 比賽期間參賽選手均需攜帶學生證或教職員証以備查驗。
(3) 參賽選手不得為體保生(無論專科或非專科)。
2. 競賽制度:預賽依照報名隊數,分三至四組循環,每組取前兩隊晉級,複賽八強雙敗淘汰(超過十六改單敗淘汰)。預賽每點任何一方達 16分換場。
(1)
團體賽:採取五點三勝制(男雙、男單、混雙、男雙、混雙),單雙不得兼點。採用落地得分制,每點 31 分。預賽需 5 點賽完,複賽得 3 點即勝。若勝場相同則依下面順序決定晉級:
a.相對勝負 b.勝點數 c.總失分少者 d.隊長抽籤決定。
(2)
個人賽:項目分別有:男單、男雙。
採用落地得分制,每點採三局兩勝制,每點 21 分。
3. 種子隊之分配:以第三十一屆屏教大南數盃羽球賽為準,前1至 名列為種子其中 為循環賽分組各數且 。 隊種子分別分配於 組循環,再抽其餘各隊。
(二)比賽用球:YONEX ACB-03。
(三)比賽規則:
1. 挑邊:賽前,採用挑邊的方法(拋球)來決定發球方和場區。挑邊贏者將優先選擇是發球或接發球,還是在一個半場區或另一個半場區比賽。輸者在餘下的一項中選擇。
2. 計分方法:
個人賽:每點 21 分。雙方Deuce時,獲勝一方需超過對手2分才算取勝;直至雙方比分打成29比29時,那麼先到第30分的一方獲勝。首局獲勝一方在接下來的一局比賽中先發球在一場比賽進行中。
團體賽:每點 31 分。先到第31分的一方獲勝。
3. 站位方式:
(1) 單打:當發球員得分數為0或偶數時,雙方運動員均在各自的右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;當發球方的分數為奇數時,雙方運動員均在各自的左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
(2) 雙 打:比賽中,當比分偶數時,球由右發球區對角發向對方場地的右接發球區;當比分為奇數時,球由左發球區對角發向對方場地的左接發球區。比賽中,隻有當一方 連續得分時,發球員必須在右或左發球區交替發球,而接發球方隊員的位置不變。雙打比賽無論是在開始還是在賽中,皆為單發球權。
4. 賽中間歇方式:賽中不間歇,兩局比賽之間的間歇時間為1分鐘。
5. 比賽中常見的違例:
(1) 過手違例:發球時,在擊球的瞬間,發球員的拍杆應指向下方。
(2) 過腰違例:發球時,在擊球的瞬間,整個球應低於發球員的腰部。
(3) 揮拍有停頓:發球開始後,揮拍動作不連貫,將判違例。
(4) 腳移動、觸線或不在發球區內:自發球開始至發球結束,發球員或接發球員的兩腳都必須有一部分與球場地面接觸,不得移動,且都必須站在斜對面的發球區內,腳不得觸及發球區或接發球區的界線。
(5) 最初擊球點不在球托上或發球時未能擊中球,將判違例。
(6) 發球時,球沒有落在規定的接發球區內,將判違例。
(7) 球從網下或網孔穿過或觸及天花板或觸及己方運動員的身體或衣服,將判違例。
(8) 運動員的球拍從網上、網下侵入對方場區導致妨礙對方或分散對方注意力或礙對方、阻擋對方靠近球網的合法擊球,將判違例。
(9) 同一運動員連續兩次揮拍擊中球,或雙打的同方兩名隊員連續各擊中球一次,
將判違例。
(10) 球停在球拍上,緊接著被拖帶拋出,將判違例。
6. 重發球:
(1) 重發球時,原回合無效,由原發球員重新發球。
(2) 除發球外,球過網後,掛在網上或停在網頂,判重發球。
(3) 發球時,發球員和接發球員同時被判違例,將重發球。
(4) 發球員在接發球員未做好准備時,將球發出,判重發球。
(5) 球在飛行時,球托與球的其它部分完全分離,判重發球。
(6) 裁判員對該回合不能做出判決時,將判重發球。
(7) 出現意外情況,判重發球。
7. 交換場區:
(1) 在比賽中,領先一方比分達到獲勝分數一半取高斯加一分時,雙方應交換場地。
(2) 若應交換場地而未交換時,一旦發現應立即交換,已得分數有效。
(四)比賽細則
1. 棄賽:
(1) 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,並於賽前三十分鐘項大會領取出賽名單。填妥後於賽前十分鐘提交大會,大會不再另行通知。未依規定提交出賽名單者以棄賽論,如比賽時間有更動,以大會報告為準。
(2) 選手必須準時出賽,超過五分鐘未出場比賽視同棄賽。
(3) 運動員凡因傷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比賽者按該場比賽棄權論。
2. 罷 賽:比賽中選手應服從裁判,有異議可透過臨場裁判員向裁判長反映,對裁判長的裁決仍有異議者,可向組委會提出申訴。選手不論什麼原因造成比賽不能進行或中 斷比賽,或臨賽前拒絕出場,賽後拒絕領獎等,超過5分鐘者(經勸解說服教育工作後計算時間)為罷賽。賽場一旦出現罷賽選手或隊伍,組委會有權根據具體情況 進行處罰。
3. 輪空:
(1) 兩隊尚未分出勝負之前,出賽單各點若有選手缺席視同空點(輪空)。
(2) 空點一經判定不論該場比賽勝負如何,一概判為對方之勝場。其比數之計算為3:0。
(3) 出賽選手不足可申報大會並告知對手,雙方同意後可將選手排在前面各點,中間不得輪空,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方獲勝。
(4) 因考慮數學系女生不足,若臨場發生某隊伍女生無法出賽,可在經雙方同意之後,將女生點後移。但此點視同空點。
(5) 空點判定後,僅該場判為負場,比賽成績已予保留,並不取消之後賽程。
4. 為保持賽程順利進行,大會有權更動比賽順序或拆點比賽。
注意事項:
1.若列隊對對手身分有疑慮可要求其出示第二證件。
2.若比賽中對選手身分還有疑慮者,可於比賽完畢之30分鐘內向大會提出申請,並繳交保證金1000元整。
3. 男女皆不得兼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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